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我市关于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有关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离休干部异地就医购药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工作部署,为统一我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为离休干部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贵港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先后3次征求各单位意见并多次修改完善。经与有关部门再次协商,有两处重要修改:一是针对市委老干部局的反馈意见,经再次商议,考虑到我市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年度限额2400元/人.年是2008年调整的,现已时隔10年,拟适当提高至3600元/人.年;二是由于市本级(含三区)与桂平市、平南县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的资金筹集、待遇支付等方式不同,目前难以统一,鉴于此次统一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离休干部在全区异地就医购药,因此对我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此次暂不作政策调整,继续按贵政办〔2002〕82号、贵政办〔2012〕139号通知执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 韦桂琴
联系电话:4560718 电子邮箱:aa2936833@163.com
意见反馈时间为:2018年11月21-23日
附件:贵港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稿)
贵港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稿)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的通知》(桂办发〔1999〕69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离休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2〕82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离休人员医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贵政办〔2008〕166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离休人员和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标准的通知》(贵政办〔2012〕13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69号)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离休干部异地就医购药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工作部署,为统一我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为离休干部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三区(港南区、港北区、覃塘区)、桂平市和平南县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第三条 建立我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按每人每年20000元,每年1月份一次性缴纳。医疗统筹资金由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管理,桂平市和平南县的由其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管理。
财政预算全额拨款单位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缴纳。
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资金,由其离休前所在单位缴纳。
停产、半停产和严重亏损无法支付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的企业,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解决。
破产、出售改制的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资金,从企业拍卖所得或出售所得的资金中按10年一次性缴纳。
租赁、承包、合资、兼并、股份制等形式改制的企业,要将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的条款明确纳入改制文件,保证按时足额缴纳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资金。
第四条 离休干部设立门诊个人账户,每人每年定额3600元,划入社会保险事业局制发的社会保障卡。离休干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可在广西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和在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实行直接结算,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离休干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和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社会保障卡门诊个人账户支付金额累计超出年度定额划入额度时,停止社会保障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但仍可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超过定额部分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凭社会保障卡在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结算窗口直接结算,医疗待遇按医保政策范围内实支实报,挂账费用由其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属于自费的药品和自费的诊疗服务项目由个人自付。
第五条 离休干部如需住院治疗,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可在所选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和出院直接结算,医疗待遇按医保政策范围内实支实报,挂账费用由其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住院期间使用到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可单独收费的进口医用材料,不再由离休干部支付部分费用,属于自费的药品和自费的诊疗服务项目由个人自付。
第六条 离休干部需要转统筹区外就医的,按医保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桂平市和平南县的离休干部统筹资金由其社会保险事业局设立专用账户,市直和三区的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年终结算时,如有结余,留下年使用;不足支付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
第八条 中区直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不纳入我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范围,按现行办法代管。中区直单位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疗费按属地管理,分别由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桂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平南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实际结算。
第九条 中央和自治区驻贵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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