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1月李某入职某经贸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月工资标准为27000元,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7000元+项目岗位工资20000元。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间李某若未参与新项目时仅发放基本工资。2023年11月李某生育一女,产假期间某经贸公司按照基本工资7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后来,李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按照月工资27000元的标准补足产假工资差额。某经贸公司不予认可,主张李某在产假期间未提供劳动,更未参与公司任何项目,理应按照基本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故不同意支付工资差额。经调查,某经贸公司没有给李某缴纳生育保险。
案件焦点:如何确定女职工产假工资标准。
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李某的申请请求,双方未起诉,仲裁裁决结果生效。
案例分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应当根据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结合到本案中,某经贸公司并未给李某缴纳生育保险,因此理应按照李某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虽然李某在产假期间未提供劳动,更未参与公司项目,但是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部分,某经贸公司按照基本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已经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此该公司应当按照每月27000元的标准补足产假工资差额。
案例启示:女职工在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的同时,还担负着生育子女的重任,在妊娠期和哺乳期间女职工的生理机能会发生变化,相应的劳动能力或多或少会受到一定影响,这就给身处职场的女性带来一定的压力。为了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劳动权益,共同引领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各省、市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都对“三期”女职工权益做了特别规定,以保障女职工合法权利。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特别要注意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充分体现对女性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彰显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作者:孙维一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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