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24〕9号。
补贴对象:对招用脱贫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该项补贴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请享受。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
补贴期限:每年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对未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支付到经营者本人银行账户。
2.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24〕9号。
补贴对象:与脱贫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参加团体险的按人均计算),每个脱贫劳动力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季节性用工的种养式车间可适当放宽累计工作时间)且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就业帮扶车间。该项补贴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请享受。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
补贴期限:每年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就业帮扶车间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应提供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花名册、通过银行发放劳动报酬凭证或脱贫劳动力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为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经营主体的基本银行账户,对未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支付到经营者本人银行账户。
3.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扩岗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24〕9号、桂政办发〔2023〕50号。
补贴对象:对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1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高校毕业生包括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补贴标准:1500元/人。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个体工商户向属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扩岗补贴,应提供营业执照、招用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个体工商户的对公银行基本账户或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
4.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24〕9号、桂人社发〔2020〕7号、贵人社规〔2018〕9号。
补贴对象:对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该项补贴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请享受。
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用人单位开发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2)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
(3)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5)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6)土地依法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失去全部承包地的农民;
(7)符合上述1至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8)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补贴标准: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单位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给予补贴(市本级含三区按110%比例、桂平市和平南县按120%比例执行);属于经营性单位的,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安置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5.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24〕9号、桂乡村指办发〔2022〕23号、桂人社发〔2017〕77号。
补贴对象: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该项补贴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请享受。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倍。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补贴期限:每次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收集提供申请材料,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到公益性岗位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无社保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6.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24〕9号、桂人社规〔2020〕5号、贵人社规〔2018〕5号、财社〔2023〕181号。
见习对象:(1)离校2年内未就业(未就业指参加就业见习时处于未就业状态,当下未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高校毕业生;(2)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见习期限:3—12个月。
补贴对象:就业见习基地(是指经各级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吸纳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单位。在贵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申请设立见习基地)。
补贴标准:1500元/人·月。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2000元/人·月。
补贴期限:按见习期内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见习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由就业见习基地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到见习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7.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24〕9号、《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职业介绍服务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被介绍就业人员对象:贵港市内外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须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含在校读书阶段的学生和合同期满续聘的老员工。
介绍就业的单位:贵港市辖区内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经营劳务派遣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企业除外)。
补贴对象:(1)在国内经依法登记注册,经人社部门批准取得职业中介资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在人社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具有相关资质的劳务经纪人。
补贴标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贵港市辖区内企业成功就业,企业与被介绍人员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年只能申领一次补助。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由补贴对象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的银行基本账户。
8.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24〕9号。
补贴对象:对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首次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返乡入乡农民工。
申请条件: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24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正常经营。
补贴标准:5000元/户。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工资发放凭证等申请材料。如可通过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确认运营或带动就业情况的,可免于提供,具体申请材料由当地人社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确定。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所创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
本政策汇编所列创业补贴政策,同一人员创办多个创业实体的,只享受1次创业补贴。同一创业地址有多个创业实体的,只有1家创业实体可享受创业补贴。
9.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财金〔2020〕21号、南宁银发〔2020〕286号、财金〔2023〕75号、桂政办发〔2024〕29号。
贷款对象: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以下简称“十类人员”)。
(2)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贷款额度及期限: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免除反担保条件:
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贷款次数: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10.创业孵化基地补助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24〕9号、桂人社规〔2021〕5号、贵人社规〔2021〕1号。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或创业团队)提供场地支持、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创业培训、法律服务等综合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补助标准:
(1)基地管理服务补贴:1.3万元/户·年。
申请条件:经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不含创业团队)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即指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流水、劳务报酬凭证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3名及以上的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
(2)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2000元/户,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请条件: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创业团队须由3人及以上组成,有具体创业项目并向基地提交创业计划书;成功孵化创业团队指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孵化满3个月以上成功办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在基地内)。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由创业孵化基地单位向当地管辖人社部门提供申请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单位的银行账户。
11.孵化企业补助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24〕9号、桂人社规〔2021〕5号、贵人社规〔2021〕1号。
孵化企业:是指在贵港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税务、民政、农业等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并经批准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经营主体。
孵化企业条件要求:入驻时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4个月;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或变更经营地址需在创业孵化基地地址内;经营主体的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且注册资本不超过300万元;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补助项目:
(1)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户·月(三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后正常经营满1年、期间为所招用人员连续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3)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后新吸纳人员就业(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孵化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孵化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除社会保险补贴外,其余各项补贴由创业孵化基地代孵化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申请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拨付到孵化企业的银行账户。
1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24〕9号。
补贴对象:招用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下同):
(1)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2)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劳动合同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如无基本户,可由人社部门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本政策汇编所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同一人员同一时段内符合多种情形的,不能重复享受,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请享受。
13.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24〕9号。
补贴对象:广西区内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按企业或社会组织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脱贫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脱贫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14.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24〕9号、《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补贴对象: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4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15.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24〕9号、桂人社发〔2024〕48号。
补贴对象: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广西区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学历层次求学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指申请人所在家庭享受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来自城镇零就业家庭。指申请人所在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进行失业登记,经认定符合零就业家庭情形的。(3)来自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指申请人所在家庭被认定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4)属于特困人员。指申请人被认定为特困人员。(5)残疾人。指申请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6)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指申请人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曾申领过一次性求职补贴(含原求职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并再次毕业的,不再发放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上一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的申领和发放: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表和佐证材料,学校收集材料进行初审、公示,人社部门进行复审、公示,人社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生个人的银行基本账户。
16.跨省就业交通补助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1〕23号、贵人社发〔2021〕48号。
补贴对象:对自主前往广西区外务工的脱贫人口。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具体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补贴的申领和发放: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拨。
17.就业帮扶车间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22〕8号、贵政办发〔2019〕14号。
就业帮扶车间定义:是以促进脱贫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实现灵活就业或 居家就业为目标,在乡镇、农村、易地搬迁安置区、产业园区等地组织脱贫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产品加工、手工工艺、种养殖等生产活动或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加工点或者农民经济合作社、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
补贴对象:经当地人社、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认定授牌为就业帮扶车间的市场经营主体。
扶持内容:
(1)给予场地租金优惠。对租用村级集体场所进行生产经营的就业帮扶车间,对其实际产生的场地租金费用进行适当补助。补贴标准由各县制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2)给予带动就业补贴。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并为其购买不低于15元/人·月意外伤害保险,每个脱贫人口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季节性用工的种养式车间可适当放宽累计工作时间),且获得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给予培训补贴。对就业帮扶车间通过集中培训、师徒传帮带等形式开展脱贫人口就业技能培训的,各地人社部门与就业帮扶车间签订协议,由其通过项目制组织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签订劳动合同的脱贫人口数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为20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000元/人,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同一个脱贫人口在同一个就业帮扶车间接受培训只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4)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帮扶车间与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脱贫人口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费用(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5)给予以奖代补。对培育或采用优良品种、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延伸产业链条等的就业帮扶车间,各县可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单个项目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额的50%。
(6)给予劳务补助。对在就业帮扶车间就业的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劳动力,按规定给予适当的劳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列支。
(7)给予贷款优惠。对直接带动脱贫户发展产业,需要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的市场主体,鼓励其申请“桂惠贷”,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鼓励金融机构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理效率,为符合条件申请贷款创办就业帮扶车间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8)给予产品流通补贴。①对提高货物周转率以及降低物流成本的市场主体给予产品流通补贴。②支持市场主体推广使用标准化托盘,对租赁托盘给予适当租金补贴。③支持经营主体开展城乡高效共同配送体系建设,对形成配送网点的现代商贸流通供应链,给予配送体系建设补贴(按照投资总额的30%但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补贴标准由各县确定。④对就业帮扶车间帮助脱贫户销售当地优势特色农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物流成本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确定。
(9)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带动脱贫人口就业6个月以上,吸纳就业10人以上(含一般农户劳动力),实际发放工资不低于6000元/人的新建就业帮扶车间,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贴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县财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单个项目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额的50%。
(10)给予便利用电报装服务。对就业帮扶车间用电报装开辟“绿色通道”,从简从快办理报装手续,优先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用电项目建设。建设项目符合业扩延伸标准的,高压类新装业扩投资界面延伸至客户用地红线,低压居民、非居民类新装用户免费装表到户。
(11)给予通信资费优惠。对就业帮扶车间使用光纤宽带网络和移动电话通信的,基础电信企业给予资费优惠,降低就业帮扶车间的通信成本。
18.乡村就业工厂奖补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24〕9号、桂人社规〔2022〕8号。
补贴对象:由就业帮扶车间转型升级的乡村就业工厂。即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健全,稳定运营1年以上,吸纳10名以上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年人均工资收入不低于2万元),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的就业帮扶车间,可以转型升级为“乡村就业工厂”。
补贴标准:2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奖补。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经认定为乡村就业工厂的经营主体向当地县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对未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支付到经营者本人银行账户。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