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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文日期:2025年05月27日
标  题:关于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35号林伟娟诉广西儒蓝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文字号: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35号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7日

关于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35号林伟娟诉广西儒蓝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2025-05-27 11:10     来源: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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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儒蓝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林伟娟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35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1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65000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梁海琴,电话:456863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如不服上述裁决,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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