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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文日期:2025年05月27日
标  题:关于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30号蒙泉智诉广西贵港长道聚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文字号: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30号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7日

关于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30号蒙泉智诉广西贵港长道聚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2025-05-27 11:20     来源: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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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长道聚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蒙泉智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130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627.43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日的工资110.64元。

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梁海琴,电话:456863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如不服上述裁决,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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