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冠凡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卢远廷、田力方、覃嘉丽、陈雪妹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283-286号)。
申请人卢远廷(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283号)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工资共计154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7500元;三、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田力方(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284号)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共计333333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工资50000元。
申请人覃嘉丽(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285号)的诉求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83850元。
申请人陈雪妹(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286号)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共计54000元;二、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2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500元。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本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解/调解建议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相关证据及要素表;
3.当事人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梁海琴,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7月21日上午08时30分在第1号仲裁庭(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社保大院1楼西面108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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