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10日 |
标 题:关于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252、253号湛潺、王欣诉广西冠凡投资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 |
发文字号: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252、25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0日 |
广西冠凡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湛潺、王欣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252、253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湛潺诉你(单位)(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252号)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的工资160000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王欣诉你(单位)(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253号)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工资141192.75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2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7772.52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何燕妮,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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