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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港劳人仲字〔2026〕第63、64号谢晓婷、李盈诉贵港市博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2026-03-31 12:00     来源: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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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博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谢晓婷、李盈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6〕第63、64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谢晓婷诉你(单位)(贵港劳人仲字〔2026〕第63号)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贵港市博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30日的工资5198.1元,被申请人广西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李盈诉你(单位)(贵港劳人仲字〔2026〕第64号)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贵港市博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6月、7月份工资6210元。被申请人广西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何燕妮,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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