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参保单位:
近期,我中心在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工作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费拖欠期间职工发生了工伤,我中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给工伤职工等问题。为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将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工伤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告知,并将有关风险进行提醒:
一、参保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广西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一、参保缴费(二)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新招用的职工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次日为工伤保险参保生效日期。”建议用人单位做好用工计划,对新招用的职工在用工前一日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在30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每月申报并在当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视为拖欠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医疗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即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不能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若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工伤治疗期使用了医疗保险基金,须办理全额退费,将医保支付部分全额退还医保基金,个人支付部分退还医院,重新办理个人全额垫付结算后,再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报销。
请各参保单位严格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及时为职工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等事项,切实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未尽事宜,请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税务部门联系。贵港市本级(含市辖三区)各参保单位可根据业务咨询内容拨打以下电话: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业务请咨询贵港市社保中心0775-4567461;工伤保险缴费业务请咨询税务部门贵港市办税服务厅0775-4212366;工伤保险待遇业务请咨询贵港市社保中心0775-4206159。
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4月1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