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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市、县两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

2022-02-23 10:12     来源: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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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  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层级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五十条: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国务院令第174号修订)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3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部门规章】《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第三条第二款: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第七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4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6 行政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 行政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1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3 行政处罚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孕产假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劳动时间或工作安排规定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九条第一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6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相关规定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监督检查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缴费工作管理权限,制定具体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8 行政处罚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9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0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1 行政处罚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2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订)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订)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或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7 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办法》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8 行政处罚 对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0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从事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设区市级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1.立案责任: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办理登记立案手续。 1.【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
2.【部门规章】《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三)受收当事人财务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办案部门或办案人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报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 2—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5.决定责任:在完成审查、告知以及听证程序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 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根据法定送达途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人。 3—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十一)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7.执行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应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8.监督责任:依法加强行政相对人对本级行政处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下级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监督检查。 4- 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审核。相对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不能直接送交相对人或者直接送交有困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按下列规定送达:(一)相对人不在住所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相对人已向行政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须在自治区区辖市(地区)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时生效。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必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相对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相对人承担。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检查……
8—3.【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公布)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3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如实填写《失业保险缴纳手册》或不如实公布本单位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情况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三十四条: 单位不按本办法如实填写《失业保险缴纳手册》或不如实公布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4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订)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5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6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7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订)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9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40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法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4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42 行政处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开展业务活动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二)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三)介绍从事法律禁止的职业;(四)为非法的招聘单位推荐人才;(五)擅自发布或者泄露人才个人信息和资料;(六)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租赁经营;(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43 行政处罚 对违法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十六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交流会的名称、内容与主办者的业务范围相符;(二)有组织方案、安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有与举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工作人员和服务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44 行政处罚 对招聘单位招聘人才时,未如实向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报送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条件和待遇等相关资料,出具相关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并在招聘现场如实公布相关资料的;以及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为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扣押应聘人员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件;其他欺诈行为或者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二十条: 招聘单位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向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报送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条件和待遇等相关资料,出具相关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并在招聘现场如实公布相关资料。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招聘单位招聘人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为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二)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三)扣押应聘人员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件;(四)其他欺诈行为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45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骗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办理登记立案手续。 1.【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
2.【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备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调查责任:指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以虚假、欺骗等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由营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违法所得,并可按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 3.审查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办案部门或办案人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报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 2—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5.决定责任在完成审查、告知以及听证程序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 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根据法定送达途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人。 3—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十一)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7.执行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应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8.监督责任:依法加强行政相对人对本级行政处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下级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监督检查。 4- 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审核。相对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不能直接送交相对人或者直接送交有困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按下列规定送达:(一)相对人不在住所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相对人已向行政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须在自治区区辖市(地区)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时生效。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必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相对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相对人承担。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检查……
8—3.【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公布)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46 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骗取养老保险待遇;骗取工伤保险待遇;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办理登记立案手续。 1.【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
2.【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调查责任:指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审查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办案部门或办案人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报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 2—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5.决定责任:在完成审查、告知以及听证程序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 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根据法定送达途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人。 3—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十一)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7.执行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应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8.监督责任:依法加强行政相对人对本级行政处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下级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监督检查。 4- 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审核。相对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不能直接送交相对人或者直接送交有困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按下列规定送达:(一)相对人不在住所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相对人已向行政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须在自治区区辖市(地区)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时生效。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必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相对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相对人承担。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检查……
8—3.【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公布)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47 行政处罚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办理登记立案手续。 1.【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办案部门或办案人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报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 2—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5.决定责任:在完成审查、告知以及听证程序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 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根据法定送达途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人。 3—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十一)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7.执行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应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8.监督责任:依法加强行政相对人对本级行政处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下级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监督检查。 4- 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审核。相对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不能直接送交相对人或者直接送交有困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按下列规定送达:(一)相对人不在住所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相对人已向行政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须在自治区区辖市(地区)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时生效。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必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相对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相对人承担。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检查……

8—3.【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公布)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48 行政处罚 对丧失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后拒不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决定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办理登记立案手续。 1.【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办案部门或办案人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报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 2—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5.决定责任:在完成审查、告知以及听证程序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 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根据法定送达途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人。 3—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十一)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7.执行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应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8.监督责任:依法加强行政相对人对本级行政处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下级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监督检查。 4- 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审核。相对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相对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不能直接送交相对人或者直接送交有困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按下列规定送达:(一)相对人不在住所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相对人已向行政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须在自治区区辖市(地区)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时生效。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必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相对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相对人承担。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2.【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检查……

8—3.【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公布)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4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724号)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50 行政处罚 对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或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设区市、县级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35号)第四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1.立案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审查阶段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有其他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的。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授予其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企业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参加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评优评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51 行政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设区市、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催告责任:实施资料封存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和告知当事人实施强制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决定责任: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执行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4.监管责任:对已作出资料查封决定的处理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下级查封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公布)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52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1.告知责任: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检查通知,告知检查依据、涉及事项、检查时间及需提前准备资料等事项。 1—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公布)第三条: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方案,实行组长负责制,对行政查对人开展行政检查。 1—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第二条: ……主要内容包括:(一)对行政相对人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上级专项监督检查的部署、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计划的要求以及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自常和专项监督检查……
3.处理责任:依次分别做好行政检查组所提交报告的审核、行政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行政移送、对检查发现问题改正情况开展检查等)、立卷归档等。 1—3.【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应一事一稿,并附有关检查证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经检查组审定后,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

2—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将执法内容与重要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底稿》……

3—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公布)第十二条:对现场监督或非现场监督中存在问题并需要改进的被监督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处理意见。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3—2.【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九条:基金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报告应予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的有关事项是否清楚;(二)检查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说服力;(三)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场监督报告,基金监督机构应责成检查组长说明情况或核实,也可另行调查取证核实。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分别作如下处理。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需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第二十一条: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二条:现场监督结束后,检查组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移交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要做好后续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归档材料。归档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3—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调查)报告》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根据核定的事实,可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或未被证实有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结论。(二)对被证实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其他行政处理)。其中,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投资运营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存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或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提出整改建议,制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建议书》(样式见附件1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建议书》应载明执法检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律法规依据、整改建议与整改期限等。(三)对不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3 行政检查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1.告知责任: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检查通知,告知检查依据、涉及事项、检查时间及需提前准备资料等事项。 1—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公布)第三条: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方案,实行组长负责制,对行政查对人开展行政检查。 1—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第二条: ……主要内容包括:(一)对行政相对人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上级专项监督检查的部署、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计划的要求以及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自常和专项监督检查……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3.处理责任:依次分别做好行政检查组所提交报告的审核、行政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行政移送、对检查发现问题改正情况开展检查等)、立卷归档等。 1—3.【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应一事一稿,并附有关检查证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经检查组审定后,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将执法内容与重要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底稿》……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3—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公布)第十二条:对现场监督或非现场监督中存在问题并需要改进的被监督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处理意见。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3—2.【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十九条:基金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报告应予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的有关事项是否清楚;(二)检查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说服力;(三)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场监督报告,基金监督机构应责成检查组长说明情况或核实,也可另行调查取证核实。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分别作如下处理。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需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第二十一条: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二条:现场监督结束后,检查组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移交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要做好后续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归档材料。归档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3—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4号)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检查(调查)报告》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根据核定的事实,可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或未被证实有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结论。(二)对被证实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其他行政处理)。其中,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投资运营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存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或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提出整改建议,制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建议书》(样式见附件1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建议书》应载明执法检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律法规依据、整改建议与整改期限等。(三)对不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4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同 3.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同 3.



55 行政检查 对社会保险职责范围内举报、投诉的稽核
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4.同 3.


5.同 3.
56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待遇稽核
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4.同3.


5.同3.
57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级 【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同 3.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同3.
58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 设区市、县级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1.受理阶段责任:对工伤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2.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核查工伤认定相关材料,出具工伤认定书。 2.同1.

3.执行阶段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3.同1.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设区市、县级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1.受理阶段责任:对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60日。 2.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核查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认定相关材料,出具书面决定。 2.同1.

3.执行阶段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将决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3.同1.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59 行政奖励 对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有功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
设区市、县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前期阶段责任:收集整理对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有功的组织或者个人相关材料,及时呈报处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审查意见。 2.同1.
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3.决定阶段责任:决定是否对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有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标准和方式。 3.同1.

4.执行阶段责任:兑现奖励。 4.同1.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