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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成文日期:2021年10月31日
标  题:关于印发《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贵人社规〔2021〕1号)
发文字号:贵人社规〔2021〕1号发布日期:2021年10月31日

关于印发《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贵人社规〔2021〕1号)

2021-10-31 14:10     来源: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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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31日



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引导、扶持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鼓励支持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培育中小微企业,促进我市产业发展,规范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扶持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5号)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免费或优惠提供场地支持、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创业培训、法律服务等综合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孵化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税务、民政、农业等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经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时注册登记执照的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二)注册登记执照的注册地址或变更经营地址需在创业孵化基地地址内;

(三)经营主体的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且注册资本不超过300万元;

(四)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运营机构,是指为孵化企业(项目)提供专业的创业服务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社会组织,可以是基地创办方,也可以是创办方聘请的具备创业服务能力的第三方企业。运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参股或投资到本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孵化企业。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基本原则:政府引导扶持,市场运行,社会力量参与实施,服务功能健全,孵化效果明显。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模式:为创业者提供共享服务空间、经营场地和全方位、专业化的创业孵化服务和支持。基本目标:帮助促进各类创业者在创业初创期、成长期生存、巩固和发展壮大。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及服务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提供创业培训设施,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举办各类创业沙龙、创业讲座、路演活动等,搭建创业交流展示平台。

(三)事务代理功能。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工商、税务、专利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功能。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孵化对象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配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宣传我市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指导、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促进就业功能。主动对接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帮助孵化对象享受岗位发布、人才招聘、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为孵化对象及其新吸纳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权益维护等劳动就业指导,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七)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功能。对入驻的孵化企业(项目)依法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并统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落实孵化基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三章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第七条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县级(含市、区,下同)创业孵化基地由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数量,由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当年就业补助资金收入数额、使用计划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控。

第八条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及程序

(一)申请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及其所委托的运营机构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社会组织,无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3名以上(含3名,但不含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且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与专职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专职管理人员中需至少有1名持有创业培训师或创业咨询师等创业指导资格证书。

2.能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孵化区域的面积不低于基地总面积的60%,且每户入孵创业实体的实际可使用总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不含公摊面积);基地内需设置会议、商务洽谈、举办创业沙龙等活动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孵化基地的场地必须是一个连片为整体的孵化区域,不能分片分割成多个孵化区域,不能穿插有非孵化功能的经营区域。

3.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用途。

4.对入孵创业实体在场地的提供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上,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位。

5.可容纳的创业实体(入孵创业实体主要办公或经营地必须是在基地内,下同)数不少于20个,申请认定时已入住创业实体不少于15个。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评估、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能力。配备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基地管理团队架构图、孵化基地平面图、创业服务流程图、孵化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有入孵企业(项目)评估筛选、入驻与退出机制度、孵化服务承诺等资料并实行上墙公示。

7.制定年度创业服务活动计划,基地每年举办创业培训、创业沙龙、创业讲座、项目路演等创业活动不少于6场次。

(二)认定程序

1.申报。创业孵化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原则,向基地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基地专职管理人员名单、劳动合同、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流水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若在广西数字人社系统可查询到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可不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下同)、创业指导资格证书、场地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创业服务活动计划、已入驻创业实体(项目)的入驻协议及场地租赁合同情况等申请材料。

2.审核。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期间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核验2个工作日不计入时限)。

3.公示。对拟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宣传栏、网站或公众号等媒体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并授牌,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及程序

(一)申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须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时间应不少于2年,并配备4名以上(含4名,不含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2.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

3.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用途。

4.创业孵化功能完善,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近2年,入孵创业实体年均不少于25个,吸纳就业人数(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流水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100人;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数与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应出园总数的比率)总体不低于85%(创业园区出园率不低于50%)。

属市内高校等创办的非营利性创业孵化基地,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对以在校学生为主的创业孵化基地,在认定就业人数时可以签订的创业协议等其他材料进行佐证。

(二)认定程序

1.申报。

符合认定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贵港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和《贵港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情况统计表》;

(2)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基地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3)基地场地证明材料(自有场地的,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

(4)孵化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

(5)基地专职管理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流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若在广西数字人社系统可查询到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可不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下同)、创业指导资格证书;

(6)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创业团队的应提供创业项目计划书)、能够证明带动就业数量的相关材料(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流水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2.初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其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形式,根据评分标准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开展实地复核,确定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名单。同等情况下,对带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成效好的基地予以优先考虑。

3.公示。

对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通过宣传栏、网站、公众号等媒体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认定。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贵港市XX年度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重新参加申报认定并获得相应补助。孵化企业(项目)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孵化时间不超过2年;一个创业者或同一个孵化企业仅能享受不超过24个月的孵化服务和相关孵化企业扶持政策补贴。

第四章  创业孵化基地及孵化企业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

(一)基地管理服务补贴

经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不含创业团队,下同)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即指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流水、劳务报酬凭证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3名及以上的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按每户1.3万元/年的标准予以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服务每户孵化企业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创业孵化基地须在入驻的孵化企业成功运营满1年后方可申请管理服务补贴;服务孵化企业超过一年但不足两年的,则按孵化企业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实际月份计算核发管理服务补贴。

申请基地管理服务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申请表》;

2.《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创业满1年企业汇总表》

3.《贵港市孵化企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4.孵化企业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协议)、银行发放工资凭证的复印件;

5.孵化企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能通过相关系统平台查证的,则不需提供)。

(二)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创业团队须由3人及以上组成,有具体创业项目并向基地提交创业计划书;成功孵化创业团队指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孵化满3个月以上成功办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在基地内),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予以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的只能享受一次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请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申请表》;

2.《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成功孵化创业团队汇总表》;

3.创业计划书原件;

4.创业团队人员组成的有效佐证材料;

5.创业团队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创业团队成功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资金

对评选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每个示范基地25万元的奖补。其中,授牌当年支付15万元,第二年复评合格的再拨付10万元。复评不合格的,10万元不予拨付,并收回示范基地牌匾,3年内不得参加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如同一年度内基地同时符合自治区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享受条件,则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执行。

申请示范基地奖补资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1.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文件复印件;

2.《贵港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孵化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孵化企业实际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与基地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月或季度申报场地租金、水电和物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户/月(三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孵化企业每月场地租金、水电费和物业费不足1500元的,按实际支出的金额给予补贴。  

场地、水电和物业的补贴由创业孵化基地代孵化企业申请,补贴核拨到孵化企业的对公银行账户,申请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贵港市孵化企业场地租金、水电费和物业费申请表》;

2.《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评审表》复印件(仅首次申请时提交);

3.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地的场地租赁合同(协议)(仅首次申请时提交);

4.基地(物业公司)收取孵化企业场地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的正规发票复印件。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后正常经营满1年、期间为所招用人员连续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由创业孵化基地代孵化企业申请,补贴核拨到孵化企业的对公银行账户,申请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贵港市孵化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评审表》复印件;

3.《贵港市孵化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

4.孵化企业所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协议)、银行发放工资凭证的复印件;

5.孵化企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能通过相关系统平台查证的,则不需提供)。

(三)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后新吸纳人员就业(即该人员在孵化企业入驻基地后才新招用且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日期须在入孵协议签订日期之后,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孵化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一个孵化企业多次招用同一名劳动者的,只能享受一次带动就业补贴。

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由创业孵化基地代孵化企业申请,补贴核拨到孵化企业的对公银行账户,申请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贵港市孵化企业一次性带动就业业补贴申请表》;

2.《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评审表》复印件;

3.《贵港市孵化企业新招用人员花名册》;

4.孵化企业新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协议)、银行发放工资凭证的复印件;

5.孵化企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能通过相关系统平台查证的,则不需提供)。

(四)社会保险补贴。孵化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由孵化企业自行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贵港市用工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贵港市用工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花名册》;

3.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的复印件;

4.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协议)、银行发放工资凭证的复印件;

5.为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能通过相关系统平台查证的,则不需提供)。

第十三条上述创业孵化基地及孵化企业(项目)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本办法所述的创业和带动就业补贴不可与其他同类型就业创业补贴重复享受。同一人员不能同时以多个项目创业者或就业人员身份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入驻基地但未实际经营的企业,不予补贴;对故意隐瞒、虚报相关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孵化企业,一经查实不予补贴,已发放的补贴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考核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所管辖的创业孵化基地实施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运营管理。重点考核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运营状况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场地保障。考核场地面积、办公环境、硬件设施、公共功能区等硬件情况。

(三)服务能力。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培育孵化、创业人才培训等活动的情况,举办路演、宣传推介、发动服务对象参加创业大赛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情况;为入驻企业提供政务、商务、法律、融资服务的情况;配合政府部门为入驻企业申请各类补贴的情况;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如执行信息月度报送制度、孵化企业备案制的情况;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

(四)孵化成果。入孵创业实体总数,入驻率、吸纳就业人数及相关特色成效。

(五)提供创新服务的情况。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等技术创新服务的情况;

(六)诚信经营。重点考核运营管理单位在过去一年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申领或者协助他人申领政府补贴的违法违规行为。

考核办法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制定。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年度考核此材料的,年度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六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及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创业孵化基地进行随机抽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随机抽查,每次随机抽查的创业孵化基地不少于全市创业孵化基地总数的30%。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业务指导、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每月实地检查户数不低于享受补贴户数的30%。

第十七条 对日常检查或随机抽查中,发现创业孵化基地不符合相应认定条件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为60天以内。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履行创业服务承诺,积极开展各类创业服务活动,每年举办创业大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教育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6场次。应当为入孵企业申请各类政府补贴提供服务,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各类政策宣传活动。

第十九条 行信息月度报送制度。创业孵化基地应按要求按时填报相关报表,并于每月度末报送所属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于每个月末后的5日前报送给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后反馈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条 行入孵企业入驻基地备案制。创业孵化基地应在审批孵化企业入驻基地前,将拟申请入驻基地的孵化企业名单和申报入驻材料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征求或听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孵化企业申请入驻基地的审核意见。创业孵化基地要在入孵企业入驻基地的当月,将《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入孵(入园)协议》、孵化企业就业人员花名册(电子表格)、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交到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和会保障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企业,不能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创业孵化基地应与各级人社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创业孵化基地应及时将开展创业活动、涉及入孵企业(项目)重大活动、遇到问题与人社部门沟通,以便更好地为入孵企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入驻企业、吸纳就业、劳动合同、参保缴费和跟踪服务等记录要真实、准确、规范。

第二十三条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过程中,变更运营机构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向基地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查新运营机构应符合基地设立认定的条件给予同意变更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和其运营机构及孵化企业应依法接受市场监督、税务、人社、金融、民政、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进行经营。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牌匾,向社会公布,并停止享受相关扶持补贴:

1.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3个月内仍未整改达标的;

2.基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或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3.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4.虚报、造假相关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

5.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或明知入孵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6.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连续3次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7.主动申请取消基地资格的;

8.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9.有其他违反本文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要建立健全对孵化企业(项目)进行经营(参与孵化)的考勤登记制度,采取指纹机、人脸识别视频机、钉钉办公软件等电子化考勤签到办法,每天对孵化企业开门经营情况进行考勤,对孵化企业因外出施工、洽谈或拓展业务、办理业务等情况而造成不能开门经营的,要对应提供当天外出施工或办事的现场图片(带水印标识)、视频等佐证材料给基地办公室,再由基地负责按月收集整理好孵化企业(项目)的经营(参与孵化)佐证材料,在申请场地、水电、物业补贴时提交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七章 孵化企业和入孵创业团队(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孵化企业(不含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前应持有经市场监督、税务、民政、农业等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相关营业证照,不持有相关营业证照不能享受相关孵化扶持政策。若入驻基地时尚未持有相关营业证照的,要在入驻之日起的1个月内,按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或更换营业执照,否则不能享受相关孵化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孵化企业主要经营或办公地点必须是在基地内,每个孵化企业的经营场所必须是相对单独的物理空间(按场地原来建筑结构或基地装修格局结构进行界定),如在同一独立物理空间的场地中合署经营或办公的,则均不能享受相关孵化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孵化企业在自己的经营或办公场所中要配备相应经营或办公的设备或工具(如:经营货品、生产或服务工具、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经检查发现,孵化企业不配备基本的经营或办公设备(工具),由基地和当地人社部门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限期整改,若超期整改不到位的,则停止其享受相关孵化扶持政策,直至其整改合格才能继续享受相关孵化扶持政策;若在3个月内仍整改不到位的,则必须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十条孵化企业要实行亮照经营,在自己的经营场内公开悬挂经营许可、卫生许可、食品许可、消防检验等相关证照和招用人员情况公开栏,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安排有工作人员正常开门经营,按基地日常考勤管理规定进行经营考勤登记,每个月正常开门经营不少于15天(入驻满一个月情况下),当月正常开门经营时间不足15天的,则当月不能享受场地租金、水电费和物业费的三项补贴。

第三十一条孵化企业要接受与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经营情况检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在一个月内检查发现孵化企业不开门经营(开门但无人办公亦视为“不开门经营”,下同)达2次(不接受任何理由解释,下同)的,则责令其整改;如连续在二个月内检查发现同一个孵化企业不开门经营达4次的,该孵化企业当月不能享受场地租金、水电费和物业费的三项补贴;如在一年当中同一个孵化企业只要被检查发现不开门经营累计达到8次的,该孵化企业必须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十二条孵化企业应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所招用的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通过银行发放员工工资;要如实向基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带动就业人员和人数情况,并按要求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发放工资银行流水明细、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佐证材料。

第三十三条孵化企业在入驻基地后更换法人或更改企业名称等,要及时以书面说明报告基地并提交更换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再由基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备案。

第三十四条孵化企业要如实申请相关补贴,不得虚造材料,不得套取骗取补贴资金,如发现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入孵的创业团队(项目)必须与孵化基地签订入驻孵化协议,且在孵化基地有独立的办公地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本办法所规定之外的问题,则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的解决意见(办法)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的解决意见(办法)进行解决。

第三十七条 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申请创业孵化基地及孵化企业相关补贴(补助),如需提供本办法印发之前的佐证材料,则按《关于印发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4号)、《贵港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贵人社规〔201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扶持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5号)等规定提供佐证材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4号)和《贵港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贵人社规〔2018〕3号)同时废止。各地要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梳理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通知要求的,指导其整改或有序清退。本办法出台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属地原则,移交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负责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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