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为便于政策理解,现解读如下:
问:《通知》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1)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2021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扶持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5号),对我区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认定和扶持、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今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244号),依托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启动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2021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桂政办发〔2021〕10号),提出要强化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提升创新平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水平。重新制定我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的必然要求。
(2)原管理细则需要修订完善。我市现有创业孵化基地相关政策分别为《关于印发贵港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贵人社规〔2018〕3号)、《关于印发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贵人社规〔2018〕4号,至今已有较长时间。推着政策的推广,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逐步反映出门槛较低、种类繁多、基地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创业孵化基地发展不均衡、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不完善,亟需政策的修订完善。对此,我们拟定了本《新管理办法》,逐条解决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力促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并提高部分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升社会各界参与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的积极性。
(3)强化创业孵化载体服务功能。为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全面提升创业服务水平,需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不断推进我市孵化基地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高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创业服务的针对性、专业性和有效性,鼓励我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上级资质,不断提升建设层次,形成良性竞优发展格局。
问:创业实体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怎么申请?
答: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不限类型,可为创业团队或办理营业执照不超过24个月且注册地在基地内的各类经营单位,经营主体的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且注册资本不超过300万元,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应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意向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直接向创业孵化基地提出申请,双方达成意向后签订入孵协议即可入驻。
问: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是什么?
(1)申请单位及其所委托的运营机构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社会组织,无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3名以上(含3名,但不含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且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与专职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专职管理人员中需至少有1名持有创业培训师或创业咨询师等创业指导资格证书。
(2)能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孵化区域的面积不低于基地总面积的60%,且每户入孵创业实体的实际可使用总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不含公摊面积);基地内需设置会议、商务洽谈、举办创业沙龙等活动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孵化基地的场地必须是一个连片为整体的孵化区域,不能分片分割成多个孵化区域,不能穿插有非孵化功能的经营区域。
(3)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用途。
(4)对入孵创业实体在场地的提供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上,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位。
(5)可容纳的创业实体(入孵创业实体主要办公或经营地必须是在基地内,下同)数不少于20个,申请认定时已入住创业实体不少于15个。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评估、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能力。配备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基地管理团队架构图、孵化基地平面图、创业服务流程图、孵化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有入孵企业(项目)评估筛选、入驻与退出机制度、孵化服务承诺等资料并实行上墙公示。
(7)制定年度创业服务活动计划,基地每年举办创业培训、创业沙龙、创业讲座、项目路演等创业活动不少于6场次。
问:申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具备什么条件?
(1)须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时间应不少于2年,并配备4名以上(含4名)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2)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
(3)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用途。
(4)创业孵化功能完善,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近2年,入孵创业实体年均不少于25个,吸纳就业人数(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流水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100人;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数与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应出园总数的比率)总体不低于85%(创业园区出园率不低于50%)。
问: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可以享受什么扶持?
答: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低成本的创业场地及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咨询和申报等综合性创业服务,并享受如下政策补贴支持:
(1)对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孵化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月(三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对入孵后正常经营满1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孵化企业,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对入孵后新吸纳人员就业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孵化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吸纳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问: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服务可享受什么政策支持?
答:对经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按每户1.3万元/年的标准予以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服务每户孵化企业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予以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问:创业孵化基地的退出机制是什么样的?
答:创业孵化基地有效期为3年,期满未继续申请认定的自动取消基地资格。在基地有效期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基地资格,收回牌匾,并停止享受相关扶持补贴:
1.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3个月内仍未整改达标的;
2.基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或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3.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4.虚报、造假相关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
5.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或明知入孵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6.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连续3次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7.主动申请取消基地资格的;
8.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9.有其他违反本文规定行为的。
问: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扶持政策是什么?
答:对评选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每个示范基地25万元的奖补。其中,授牌当年支付15万元,第二年复评合格的再拨付10万元。复评不合格的,10万元不予拨付,并收回示范基地牌匾,3年内不得参加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如市级示范基地获评自治区级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资金支付方式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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